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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,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,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,根据宪法制定。
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,于2001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,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。共计七章六十八条。
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出版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,2011年3月19日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共计九章七十四条。
前期需要的材料
1、申请书,载明单位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住址等;
2、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;
3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。
办理批发性质的条件
1.办公场所500平米以上。
2.注册资金200万以上。
3.中级发行员证。
4.核名通知书、验资报告、房产复印件、租赁协议。
办理零售性质的条件
1.办公场所没有特殊的要求写字楼 商务办公的都成。
2.注册资金物要求可以是中心 有限公司。可以无注册资金可以3万以上注册资金都可以。
3.初级发行员证。
4.核名通知书、验资报告、房产复印件、租赁协议。
办事对象
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、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、出租业务;
申请设立在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、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,出版单位申请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书友会、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。
受理程序
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、标准,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,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,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;决定是否受理。跟据《行政许可法》分别作出处理:
(1)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.
(2)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
(3)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
(4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(5)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;
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。
审查与决定
(1)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、真实性审查,需要补正材料的,应在5日内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(2)提出审查意见,对符合许可条件的,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,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。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,签署不予许可的的意见和理由。
发证
(1)对准予行政许可的,工作人员及时将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发放给经营单位或个人;
(2)对不予行政许可的,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,说明理由,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,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。
办理时限: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5个工作日对该材料初审。符合法定条件 材料齐全 场地也符合要求的20个工作日颁发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
注意事项
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年检,请注意及时年检。年检时间可在办证时咨询相关人员。